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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乘坐非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遭受意外伤害;
  8.被保险人通过安全检查后又离开机场遭受意外伤害。

  第五条 保险期间
  一、本合同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持本合同约定航班班机的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二、被保险人改乘等效航班,本合同继续有效,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乘等效航班班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等效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保险金额为人民币400,000元。同一被保险人最高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000,000元。
  二、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每份保险费为人民币20元。

  第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一、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二、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三、投保人指定或者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或者其监护人书面同意。
  四、残疾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变更。

  第八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九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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