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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7.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8.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意外残疾的,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
  3.受益人身份证明;
  4.交通事故证明;
  5.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
  6.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7.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的证明资料,以提出索赔申请。

  第十三条 保险人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和第十二条所列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及时做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索赔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向索赔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而给付保险金数额不能确定的,保险人应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并在最终确定给付数额后作相应扣除。

  第十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交通事故且在事故发生日起失踪,后经人民法院宣告为死亡的,保险人将根据该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支付的身故保险金。

  第十五条 索赔申请人对保险人请求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章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处理



  第十六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享有相等的受益权。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申请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若发生法律上的纠纷,保险人不负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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