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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第四章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残疾、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第五章 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保险的累计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10万元,其中各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如下:
  (一)飞机:人民币50万元;
  (二)火车(含地铁、轻轨):人民币30万元;
  (三)汽车(含电车、有轨电车):人民币10万元;
  (四)船舶:人民币20万元;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但同一被保险人最多只可投保4份本保险。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六章 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费为每份人民币88元,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交清全部保险费。

第七章 保险期间



  第八条 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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