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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车辆保险合同

第三章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保险特种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五)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
  (六)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特种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
  (七)保险特种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八)保险特种车辆上固定的机具、设备由于内在的机械或电气故障引起的损失。

  第八条 保险特种车辆造成下列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本车驾驶或操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五)精神损害赔偿;
  (六)在作业中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造成的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毁及由此造成的人身伤亡。

  第九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特种车辆损失、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特种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或操作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特种车辆;
  (五)保险特种车辆肇事逃逸;
  (六)驾驶或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3.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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