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摩托车保险合同

第三章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保险摩托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自燃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造成的损失;自燃是指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五)停放期间因翻倒造成的损失;
  (六)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七)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摩托车,致使发动机损坏。

  第八条 保险摩托车造成下列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五)精神损害赔偿。

  第九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摩托车损失、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摩托车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摩托车;
  (五)保险摩托车肇事逃逸;
  (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七)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或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摩托车或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九)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摩托车;
  (十)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