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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脂(油料)省间调拨合同

  (二)供方未经需方同意,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调出的,接收单位可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并向调出单位收取这段时间的代贮保管费用。
  (三)调出油脂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时,质量低于合同规定等级的,应按现行扣价、扣整理费的规定处理;质量高于合同规定等级的,如需方同意,可按质论价接收;如需方不同意,应按合同原规定等级付款。

  第十六条 需方违反合同的责任
  (一)在合同履行期内,需方如要求不调入或减少调入数量,应向供方偿付该部分货款总值5%的违约金。
  (二)未按合同规定期限付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供方偿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
  (三)无故拒付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从拒付之日起,向供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七条 违约金和赔偿金应在双方商定的日期内或由有关部门确定责任后十日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违约金、赔偿金的支付,应在《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规定的项目中开支。

  第十八条 合同当事人双方发生纠纷时,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可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粮食(商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商业部备案。

  第二十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正本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_____份。

  调出单位(盖章):_________      调入单位(盖章):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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