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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纱摄影(礼服租售及拍照)合同

婚纱摄影(礼服租售及拍照)合同



  甲方: 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联络电话: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联络电话:_________
  营业登记字号:_________

  兹为下列婚纱摄影(礼服租售及拍照)事宜,订定本合同,载明双方之权利义务关系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与乙方应就本合同所附表格的约定事项详细记载;该表格所载双方约定事项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第二条 乙方依据本合同完成的相关工作,应使其具备约定的品质及品质无瑕疵。

  第三条 
  1.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致不能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事项的,乙方免除给付义务,甲方亦免给付价金,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或非全部不能履行,而其履行对甲方无利益时,甲方可解除合同。但乙方提出的替代方案经甲方同意的,合同以重新协议的内容继续。
  2.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致迟延给付的,乙方不负迟延责任。

  第四条 
  1.因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致摄影等工作有瑕疵的,甲方除可定7日以上的期限请求乙方重新制作或修补外,并可请求赔偿其损害。
  2.乙方不于前款所定期限内重新制作、修补,或其瑕疵不能修补或修补显无意义的,甲方除可径行解除合同或请求减少报酬外,并可请求赔偿其损害。

  第五条 因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致给付迟延的,甲方可径行解除合同,并可请求损害赔偿。

  第六条 
  1.甲方于约定的化妆、试穿、摄影等期日内,应配合乙方为必要的协助行为。
  2.甲方不于上述期日内,为必要协助行为的,乙方应以书面定_________日以上的期限,催告甲方为必要的协助行为。
  3.甲方不于上述期限内,为必要协助行为的,乙方可解除合同,并可请求损害赔偿。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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