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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工合同


  七、劳动合同的解除:
  1.符合下列情况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发现乙方不符合“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招用条件的;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未痊愈的;
  (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四)违反操作规程或用工单位规定,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五)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不够刑事处罚的;
  (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生产和工作秩序的;
  (七)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2.符合下列情况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身体健康的;
  (二)用工单位不能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参军、考入中等以上学校或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
  (四)用工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临时工合法权益的;
  3.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必须提前一周通知对方,方可到临时工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部门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八、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

  九、乙方在合同期内的养老保险基金由甲方负责按有关规定缴纳。

  十、其它双方协商事项:_________。

  十一、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凡属国家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乙方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街道、镇劳动部门(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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