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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保险合同

第三章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保险拖拉机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机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自燃是指因保险拖拉机的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六)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拖拉机,致使发动机损坏;
  (七)保险拖拉机所载货物掉落、泄漏、撞击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保险拖拉机造成下列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保险拖拉机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保险拖拉机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五)精神损害赔偿;
  (六)保险拖拉机拖带车辆或被其他车辆拖带时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九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拖拉机损失、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拖拉机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拖拉机;
  (五)保险拖拉机肇事逃逸;
  (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七)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或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拖拉机或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九)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拖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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