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年复利5.0%。
【本公司规定利率】:按“同期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颁布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与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之较大者”+2.0%计算。
【手续费】: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险单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
附件
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
第一条 附加条款的订立
本“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之效力经附加于主合同后始生效力。
第二条 “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给付
在主合同有效期间且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确定为严重疾病末期,并经本公司医师认定其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其平均存活期间在6个月以下者,可向本公司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但申领以一次为限。
“提前给付保险金”的金额以申请当时主合同疾病身故保险金的50%为限,且同一被保险人依各保险合同所申领的“提前给付保险金”总额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
本公司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后,主合同的保险金额、各项保险给付、保险单现金价值及续期保险费均按“提前给付保险金”与当年度疾病身故保险金的比例相应减少,该减少部分视为效力终止。
第三条 “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
1.主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及必要的检查报告;
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时,本公司如认为必要可对被保险人的身体进行检查,其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第四条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提前给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本公司依此附加条款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后,若主合同仍属有效,则主合同所指定的各项保险金受益人仅可申领减额后的保险金额。如被保险人未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则受益人的权益依主合同的规定办理,不受本附加条款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