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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全福保本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六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八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九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身故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5.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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