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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人寿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言语机能的丧失是指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咀嚼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以外不能摄取食物之状态。
  四、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透析治疗。
  五、癌症:
  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但下述除外:
  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症
  4.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皮肤癌。
  六、瘫痪
  指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包括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6个月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关节机能的机能丧失指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超过6个月以上。
  上肢三大关节包括肩、肘、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包括股、膝、踝关节。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术:
  指接受心脏、肺脏、肝脏、胰脏、肾脏及骨髓移植。
  八、严重烧伤:
  指全身皮肤20%以上受到第三级烧伤。但若烧伤是被保险人自发性或蓄意行为所致,不论当时清醒与否,皆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九、暴发性肝炎:
  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导致大部份的肝脏坏死并失去功能,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二条件以上:
  1.肝脏急剧缩小;
  2.肝细胞严重损坏;
  3.肝功能急剧退化;
  4.肝性脑病。
  十、主动脉手术:
  指接受胸、腹主动脉手术,矫正狭窄,分割或切除主动脉瘤。但胸或腹主动脉的分支除外。

  第二十五条 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二十六条 本条款所述“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双目失明;
  二、言语或咀嚼机能完全永久丧失;
  三、中枢神经或胸、腹部脏器极度障害,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护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须他人扶助;
  四、两手腕关节丧失或两足踝关节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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