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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人寿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第十三章 变更地址



  第二十条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四章 索赔时效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的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五章 批注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的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第十六章 合同纠纷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按以下第_________项方式解决:
  (1)通过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章 释义


  第二十四条 本条款所述“重大疾病”,是指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
  一、心脏病(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条件:
  1.新近显示心肌梗塞变异的心电图。
  2.血液内心脏酶素含量异常增加。
  3.典型的胸痛病状。
  但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二、冠状动脉旁路手术:
  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旁路手术,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接受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其他手术不包括在内。
  三、脑中风: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者。所谓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是指事故发生6个月后,经脑神经专科医生认定仍遗留下列残障之一者:
  1.植物人状态。
  2.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
  3.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所谓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经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状态。
  4.丧失言语或咀嚼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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