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30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第九章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生存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付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二条 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公安部门、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死亡证明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付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付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章 合同的解除
第十四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时,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五条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应于接到通知后30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