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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人寿美满人生保险条款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第五章 保险责任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1.每年在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的5%增加保险金额。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3周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3.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第一年度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本合同即行终止;第二年度及第二年度以后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增加后的保险金额给付,本合同终止。
  4.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第一年度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给付,合同即行终止;第二年度及第二年度以后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增加后的保险金额给付,合同即行终止。

第六章 责任免除



  第八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三、自本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的自杀、故意自伤行为;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犯罪、吸毒、殴斗及酒醉行为;
  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六、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爱滋病)、性病;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无驾驶执照、酒后驾车或其他违章驾驶。
  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七章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第九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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