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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书

  (六)协助合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购置或租赁设备、材料、办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迅设施等;
  (七)协助合资企业落实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
  (八)协助合资企业招聘当地中国籍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其他人员;
  (九)协助外方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暂住证、工作许可证和旅行手续。
  (十)负责办理合资企业委托的其他事宜。
  乙方责任:
  (一)按第十、十一、十二条规定如期出资、并负责将作为出资的机械设备等实物运至武汉市目的地;
  (二)协助合资企业办理在中国境外选购机械设备、材料等有关事宜;
  (三)提供需要的设备安装、调试以及试生产技术人员、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四)培训合资企业的技术人员和工人;
  (五)负责技术转让的外方应负责合资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设计能力稳定地生产合格产品;
  (六)负责办理合资企业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七章 董事会



  第十五条 合资企业设董事会,合资企业成立之日,为董事会正式成立之日。

  第十六条 董事会由_________人组成,甲方委派出所_________人,乙方委派_________人。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_________人,董事长由_________方委派,副董事长由_________方委派,董事和董事长任期四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董事会是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资企业业的切重大事宜。
  对于下列事项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或董事会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
  (一)合资企业章程的修改。
  (二)合资企业的中止、解散。
  (三)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减和转让。
  (四)合资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
  对于其他事宜,可采取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决定。

  第十八条 董事长是合资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取权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为代表。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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