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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展览场地租赁合同示范文本(2005版)

  第七条 场地、设施使用
  7.1 乙方应在租赁期开始前____________天向甲方提供经双方共同选择约定的下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文件:
  1)一式____________份的设计平面图,该平面图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a.电力及照明的用量,每个区域容量的布置图及分布供应点位置;
  b.电话位置分布图;
  c.用水区域或用水点;
  d.压缩空气的要求和位置;
  e.卫星电视/INTERNET设置图;
  f.甲方展馆内部及其周围红线范围内的其他布置设计。
  2)一份与展览有关的活动的时间表,包括展览会、开幕仪式、进馆、撤馆、货运以及设备使用等的时间。
  3)一份参展企业名录和工作人员数,并请注明国内和国外参展商。
  4)一份使用公共设施的内容,包括设备、家具、礼仪设施、贵宾室和其他服务。
  5)货运单位和装修单位名录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6)所有参展的展品清单,特别需要注明的是有关大型设备、大电流操作的展品及会产生震动、噪声的展品清单。
  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2 为展览进行搭建、安装、拆卸、运输及善后工作及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进行上述活动时不得影响其他承租人、展览者在公共区域的活动。
  7.3 乙方不得变动或修改甲方的展馆的布局、建筑结构和基础设施,或对其他影响上述事项的任何部分进行变动或修改。在租赁场地的租赁期限内,乙方如需在甲方展馆内的柱子、墙面或廊道等建筑物上进行装修、设计或张贴,须事先得到甲方书面许可。
  7.4 租赁期间,双方应保持租赁场地和公共区域的清洁和畅通。乙方负责对其自身财产进行保管。
  7.5 甲方有权使用或许可第三方使用甲方场地中没有租借给乙方的场地,但不得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租赁场地。
  7.6 乙方对租赁期限内由乙方造成的对租赁场地、设施和公共区域的任何损害承担责任。
  7.7 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展览同期举办,登记大厅、广告阵地、货运通道等公共区域将由有关各方根据实际的租赁场地按比例共享。

  第八条 保证与承诺
  8.1 甲方保证与承诺:
  1)确保乙方在租赁期内正常使用租赁场地。
  2)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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