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乙方: 培训机构
为顺利实施湖南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确保培训质量,明确培训各方的责任,甲乙双方在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承担甲方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任务。培训职业(工种)和人数分别为: 职业(工种) 人、 职业(工种) 人、 职业(工种) 人、 职业(工种) 人。
二、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人员名单自主进行招生,甲方应为乙方招生提供方便和支持。
三、乙方应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就业岗位需求编制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选用合适的教材,并在开班前报甲方备案。
四、乙方应合理安排理论学习和实习操作时间,总培训时间不得低于甲方规定的学时数。
五、乙方应根据招生人数合理编班,每个班的人数最多不得超过60人。每个班应配备一名专职管理人员。
六、每期培训班开学后5天内,乙方应将学员名单、任课教师名单、就业方向等报甲方备案。甲方接到乙方培训班开始的报告后,应于5天内派专人到现场考核确认,并在10天内将培训券发给实训学员。
七、乙方应认真组织教学,确保培训质量。
八、乙方应为学员提供食宿条件,费用由参训学员承担。
九、乙方应加强对学员的管理,乙方如发现学员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应及时与甲方取得联系,共同研究处理办法。
十、乙方应在每期培训班结束前15天,负责向甲方申报鉴定考核。
十一、每期培训班结束,学员经考核合格,乙方凭学员名册、培训券、学员就业协议,填写“湖南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补贴单位申请表”,向甲方申请培训补助资金,甲方应于受理乙方申请后5天内签署审查意见。资金补助标准为,培训合格率达90%(含90%),当期转移就业率达到80%(含80%)以上的,按培训补贴标准的100%,报财政部门核拨培训补助资金;培训合格率达不到90%及当期转移就业率达不到80%的,不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