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其他用盐委托经营合同(示范文本2001版)

  3、交货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受托方将处理委托事务所取得的供应对象记录转交给委托方的时间、地点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本合同续约或解除的条件:
  委托期满后由受托方提出书面要约,双方协商一致后办理续约手续。
  受托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委托方可随时解除合同或不予续约,并书面通知受托方:
  1、违反国家盐业法规、规定和价格政策;
  2、不按合同规定的进货渠道和销售范围经营:
  3、年经营量不足100吨。
  受托方提前一个月书面提出解除合同要求的,委托方应予接受。
  所有要约、续约和解约书面文件,附《合同书》后。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受托方违反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委托方可随时终止其委托经营业务。
  2、委托方违反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特别事项:
  如国家法规政策调整,或本市盐业市场经营布局及管理需要,委托方可提前 30天通知受托方解除本协议。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委托经营书一式三份,委、受双方及市盐务管理局各执一份。

┌───────────────┬────────────────┐
│委托方(章)          │受托方(章)           │
│住所:            │住所: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签字)            │(签字)             │
│电话:            │电话:             │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
│帐号:            │帐号:             │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
└───────────────┴────────────────┘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