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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使用税委托代征协议书

车船使用税委托代征协议书




  ---税委〔    〕号

  甲方(委托单位):          乙方(受托单位):
  地  址:              地  址:
  乙方纳税人识别号: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做好代征税款工作,甲、乙双方经协商于   年   月   日签订如下委托代征税款协议。

  一、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委托乙方代征税款。

  二、本协议规定,由乙方代征以下税款:
  1. 代征税种:
  2. 代征范围:
  3. 计税标准:
  4. 代征期限: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关于委托代征税款的规定,按照本协议规定的税种、范围、标准、期限代征税款,并依法收取甲方支付的代征手续费。乙方收取代征手续费的标准为已完成代征税款的         。
  2. 乙方应于    终了后    日内向甲方如实报告代征税款情况,并解缴已代征的税款(或直接将税款缴入国库)。
  3. 乙方在代征过程中遇纳税人拒绝纳税时,应在24小时内报告甲方,由甲方依法处理。乙方不得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得对纳税人进行处罚。
  4. 乙方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票证管理规定,领取、使用、保管、报缴有关凭证。
  5. 代征税款时,应向纳税人开据甲方提供的完税凭证。

  四、甲方的权力和义务
  1. 甲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关于委托代征税款的规定。有责任对乙方的代征工作进行指导,并依法向乙方支付代征手续费。甲方支付代征手续费的标准为已完成代征税款的       。
  2. 甲方应依法及时向乙方提供代征税款所需要的税收票证。
  3. 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或修订致使本协议失效或部分失效时,甲方负有及时通知乙方并要求终止或修改协议的责任。
  4. 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代征税款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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