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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合同

  7.2 乙方中标后投标保证金将全部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乙方完全履行合同规定全部服务义务时止。
  7.3 履约保证金被扣除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予以补足。
  7.4 甲方将在本合同期满后1个月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8.保密条
  8.1 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合同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8.2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之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

  9.合同的解释
 
 9.1 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人们通常的理解进行。
  9.2 本合同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合同的诠释或解释,本合同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
  9.3 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做出。

  10.争议的解决
 
 10.1 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6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甲乙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0.2 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
  10.3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的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11.合同的终止
 
 11.1 本合同有效期至2007年12月31日。在合同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否则应负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如一方因故需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终止。
  11.2 出现下列情况时本合同自行终止:
  11.2.1 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
  11.2.2 甲乙双方协议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11.2.3 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
  11.2.4 一方不履行合同条款,造成另一方无法执行合同协议,协商又不能求得解决,责任方赔偿损失后,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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