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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二手车买卖合同(2006版)

  (五)如由甲方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应于收到全部车价款之日起  日内将有关证件交给乙方;如车辆由甲方使用和保管的应于收到全部车价款之日起  日内将车辆交给乙方(交付地点    )。
  (六)

  第五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承诺出卖车辆不存在任何权属上的法律问题和尚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应提供车辆的使用、维修、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海关监管、交纳税费期限、使用期限等真实情况和信息。
  (二)甲方属二手车经销企业的,还应向乙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
  (三)对转出本市的车辆,乙方应了解、确认买受车辆能在转入所在地办理转入手续。
  (四)双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各类证明、证件并确保真实有效。
  (五)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3款,致使车辆不能过户、转籍,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解除。甲方违约的,甲方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乙方相应损失;乙方违约的,则乙方无权要求返回定金并赔偿甲方相应损失。
  (二)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4款,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应按延期天数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天人民币    元。
  (三)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5款,甲方延期交付过户、转籍的有关证件或车辆的,应按延期天数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每天人民币    元。
  (四)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1款,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无条件接受退回的车辆并退回乙方全部车款,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乙方相应损失。
  (五)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2款,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车辆价款的  %(人民币     元)的违约金,并继续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
  (六)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3款,致使车辆不能在转入所在地办理转入手续的,本合同解除,乙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并赔偿甲方相应经济损失。
  (七)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4款,致使出让车辆不能过户、转籍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违约方应支付人民币      元给守约方,守约方另有损失的,由违约方赔偿损失。
  (八)

  第七条 风险承担
  本合同签订后,车辆在过户、转籍手续完成并实际交付前:
  (一)甲方使用和保管的,由甲方承担风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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