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二手车买卖合同(2006版)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使 用 说 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双方当事人约定使用。
二、出卖人必须拥有出卖车辆的所有权或处置权。属国有资产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评估,并持有本单位或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理证明。
三、本合同签订前,买卖双方应当充分了解本合同的有关内容;了解并核对合同的条款、履行合同的时间、支付车款与其他费用的数额和方式、违约责任的承担、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等。
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海关监管、交纳税费期限、使用期限等真实情况和信息。
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应当仔细了解、查验二手车的车况、有关车辆的证明文件及了解各项服务内容等。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并在经营场所予以明示。
四、二手车交易市场或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对本合同买卖双方身份证明和合同签章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
五、本合同有关条款下均有空白项,供双方自行约定。
六、本合同示范文本自2006年3月15日起使用,今后在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合同编号:
签约地址: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目的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二手车买卖和完成其它服务事项,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当事人及车辆情况
(一)甲方基本情况:
1.单位代码证号 □□□□□□□□—□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身份证号码□□□□□□□□□□□□□□□□□□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2.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