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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2006版)

  第六条 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6-1 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之日】【届满后_____日内】返还该房屋,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______币)______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占用期间的使用费。
  6-2 乙方返还该房屋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返还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第七条 转租、转让和交换
  7-1 租赁期内,乙方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但同一间居住房屋,不得分割转租。乙方转租该房屋应与接受转租方订立书面的转租合同。
  7-2 租赁期内,乙方将该房屋转让给他人承租或与他人承租的房屋进行交换,必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转让或交换后,该房屋承租权的受让人或交换人应与甲方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并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八条 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8-1 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一)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二)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征用的;
  (三)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许可范围的;
  (四)该房屋在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导致毁损、灭失的;
  (五)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设定抵押并可能于租赁期限内被处分,现被处分的。
  (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2 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按月租金的____倍支付违约金;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一)甲方未按时交付该房屋,经乙方催告后___日内仍未交付的;
  (二)甲方交付的该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或甲方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乙方安全的;
  (三)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改变房屋居住用途,致使房屋损坏的;
  (四)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五)乙方擅自转租该房屋、转让该房屋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房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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