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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道合作协议

  5.免责条

  5.1 因国家政策法规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而影响乙方正常的服务和技术支持时,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6.付款/结算方式
 
 6.1 甲方成为乙方经销商并委托首次业务之前,须将至少  元人民币以有效方式汇至乙方指定的银行帐号,之后发生的业务逐笔从其中扣除;
  6.2 乙方在收到甲方款项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发票寄出给甲方,并做相应的预付款确认以保证甲方正常的后续服务工作。该预付款不可移做他用,也不退还;
  6.3 乙方按要求为甲方开具发票(发票总金额不超过甲方所汇的实际金额)并以挂号件形式寄至甲方登记的地址;如甲方在发票方面有任何特殊要求(如为客户分别开票等),须在汇款传真件上详细说明。

  7. 合同终止

 
 本合同在下述情形下解除,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7.1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
  7.2 本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未续签的;
  7.3 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没有必要,双方均可要求解除合同;
  7.4 一方明确表示其将不履行义务或以行动表示其将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7.5 因本协议一方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困难、濒临破产进入法定整顿期或者被清算,任意一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7.6 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协议应变更相关内容;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终止协议的履行;
  7.7 一方未履行或违反依据本合同所应承担的义务,经另一方给予一定期限仍不履行义务或不予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另一方依据本合同的预期利益无法实现或合同继续履行没有必要,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双方依据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一方在合同解除前应履行的义务仍需履行。除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合同解除的情形外,引起合同解除事由的一方应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8. 合同附件

 
 8.1 经销价格表。
  8.2 甲乙双方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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