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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章程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立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 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当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三十条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允许由非股东担任。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1、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照上条第(1)、(2)项规定解散的,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会确定;依照上条(4)、(5)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理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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