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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章程

  8、对公司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兼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条 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定期会议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经股东会同意可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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