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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社聘用代办站合同

  十一、丙方保证责任期间自甲方聘用乙方之日起,至乙方违法、违规行为被发现之日起两年后终止。  

  十二、在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单方决定对乙方予以解聘:  
  1、在规定期限内存款余额达不到要求;  
  2、因违法违纪被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3、严重违反甲方及县联社规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  
  4、因负有重大债务到期 不能清偿;  
  5、被发现有赌博、嫖娼等不良行为的;  
  6、因业务需要对信用站进行整顿。  

  十三、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担保的各项规定。  
  《  县农村信用社代办站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修改内容,视为本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  

  十四、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一致予以补充,补充协议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五、本合同期限为两年,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止。经甲方审查同意,可以续签。  

  十六、本合同自甲方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乙方、丙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七、如因本合同发生纠纷,三方应本着平等互谅、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任何一方均可以向 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八、本合同一式六份,当事人各持一份,报甲方主管部门备案一份,每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特别提示:甲方已就本合同有关甲、乙、丙各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向乙、丙方做了详尽说明,并就乙、丙方提出的疑问做了详细解释,乙、丙方对本合同全部条款已经详细阅读并理解其内容,甲、乙、丙各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一致。


  甲方: 农村信用合作社(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乙方(签章):  
  丙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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