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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社聘用代办站合同

  6、乙方及乙方近亲属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代办与甲方委托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  
  7、不得透支、骗取、挪用、侵占储户存款或业务周转金;  
  8、不得吸收存款、代收贷款不入帐,不得擅自发放贷款谋取利息,不得进行帐外经营;  
  9、不得弄虚作假,以虚报存款或者息转本、以贷收息等方式骗取手续费;  
  10、严格按规定使用甲方提供的凭证、帐簿,及时、准确地向甲方报帐;  
  11、不得有任何损害甲方经济利益和社会声誉的行为;  
  12、严格保守工作中所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他人提供披露或者充许他人使用;  
  13、不得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从事不正当竞争;  
  14、不得擅自多收贷款利息坑农、害农;  
  15、不得通过介绍贷款吃、拿、卡、要,损害甲方形象;  
  16、积极接受甲方或县联社对其贷办业务的稽核;  
  17、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帐款安全;  
  18、本合同解除后,将以前业务 中使用的各种凭证、报表、资料全部移交甲方,不得作任何保留;  
  19、本合同解除后,乙方不得宣称或利用乙方代办站、代办员的名义,或者相似名义,从事任何原有关业务及任何损害甲方形象和利益的行为;  
  20、遵守甲方及县联社已经制定和今后制定的有关代办站管理的各项规定和业务操作规程。  

  七、丙方的责任及保证义务:  
  1、协助甲方对乙方进行经常性教育,并对乙方的业务行为进行监督;  
  2、发现乙方有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及时向甲方报告;  
  3、不得单独或者和乙方串通损害甲方的经济利益或者社会声誉;  
  4、对聘用期间内因乙方违法、违规给甲方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八、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乙方给甲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利息,损害赔偿金,甲方为此支出的调查取证费、案件代理费等。  

  九、丙方对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各方之间互负连带责任。  

  十、本合同保证条款独立于本合同其他条款,其效力不受本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影响,其他条款无效,保证条款依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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