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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社聘用代办站合同

农村信用合作社聘用代办站合同


  甲方: 农村信用合作社  
  乙方:  
  丙方:  

  为大力拓展农村金融市场,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经三方共同协商一致,签订以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聘用乙方为   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信用代办站代办员,委托乙方为甲方办理吸收储蓄存款和代收到逾期贷款业务。  

  二、丙方自愿作为乙方的保证人。  

  三、甲方的权利:  
  1、有权根据国家和县联社规定对乙方进行指导和管理;  
  2、有权对乙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批评、通报、罚款等处理,并责令乙方限期改正;  
  3、有权对乙方办理的全部业务行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  

  四、甲方的义务:  
  1、对乙方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  
  2、按照规定足额支付乙方的代办手续费;  
  3、在乙方没有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而被解聘或者乙方自愿要求解除合同并经甲方同意的,退回乙方交纳的风险抵押金。  

  五、乙方的权利:  
  1、有权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合法、合规开展吸收储蓄存款业务和代收到逾期贷款业务;  
  2、有权取得按照县联社规定标准计付的代办业务手续费;  
  3、有权享受县联社规定的荣誉、奖励和福利待遇;  
  4、有权接收甲方和县联社的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  
  5、有权向甲方介绍、推荐本辖区符合条件的农户贷款;  
  6、有权对甲方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乙方的义务:  
  1、交纳   元风险抵押金;  
  2、服从甲方及县联社的领导、管理、检查、监督和处罚;  
  3、严格执行各项业务操作规程,不得违法、违规办理任何业务;  
  4、乙方应对甲方委托的业务专职负责,不经批准不得擅自交给他人办理;  
  5、不得自办企业,从事股票、债券、期货等投机性投资,外出经商、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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