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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港活畜出口代理协议(样本)

供港活畜出口代理协议(样本)


  协议甲方:出口企业
  协议乙方:代理机构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供港活畜出口业务中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根据外经贸部关于《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出口代理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代理的活畜品名:活大猪、活中猪、活乳猪、活牛、活羊,上述商品的具体品种及与海关协调制度对应的商品编码,以外经贸部定期发布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分级发证目录》为准。
  二、委托代理的出口地区:香港
  三、代理方式:甲方对香港出口的活畜全部委托乙方代理、组织经销。乙方依照香港市场和有关商品的销售习惯方式,进行统一销售。
  四、数量。
  甲方在外经贸部下达的年度配额以内,按照外经贸部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广办")下达和调整的有关商品的月、旬配额和广办深圳协调办的日安排,组织出口。由于特殊原因,甲方不能如期按量出口,甲方应在原定发货日期前十五天向广办说明情况并报请广办调整月度配额,同时知会乙方。
  乙方在外经贸部下达的年度配额以内,按照广办下达和调整的有关商品的月度配额和广办深圳协调办的日安排,负责销售。
  乙方有责任扩大销售网络,加强推销,掌握合理的售价,扩大销量。
  五、质量。
  甲方供港活畜的质量规格应符合《供应港澳活畜品质规格及良比评定标准》,并加强运输途中的管理,确保损耗率保持在合理水平。
  乙方负责按《供应港澳活畜品质规格及良比评定标准》验收甲方到货质量并做好甲方所供活大猪和活牛的良比评定工作。乙方有责任监督代销栏及承运商做好到货的卸收、保养等管理工作,减少活畜在港段的死亡、残次损失。
  六、结汇:在正常情况下,乙方采取假售定的办法与甲方结算。
  (一)假售定:由乙方为甲方设立帐户,每月二十日之前将下月各有关商品结汇价格通知甲方。甲方根据结汇价格制定发票,乙方按发票结汇。
  (二)乙方制定结汇价格的主要依据是:
  1.甲方有关商品当月的市场卖价;
  2.甲方有关商品的质规情况;
  3.预计下月的卖价;
  4.港段的销售费用;
  5.乙方为甲方所设帐户的盈亏情况。
  其中港段的主要销售费用及标准是:
  中旅理货费:
  运杂费:
  铁路起卸费:
  港段驳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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