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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拆迁人:                         (以下简称甲方)
  房屋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代理人:

  根据厦府[  ]地  号建设用地批文,拆许字(  )第  号,厦国土房拆通[  ]号第  拆迁通告,因"   "项目建设需要,乙方所承租的位于   路(街、巷)   号的房屋(承租合同号    ),应予拆除,甲、乙双方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计价标准进行协商,就拆迁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拆除乙方所承租的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实行货币补偿方式。
  1、乙方承租非住宅房屋经营性店面   平方米,办公、工厂、仓库     平方米;经评估,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    元/平方米,计人民币:(¥    )。按《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甲方应付给乙方人民币:     (¥    )。
  2、附属物建筑面积   平方米,经评估计人民币:     (¥   )。

  二、甲方补偿乙方各项补偿补助费共计人民币:     (¥   )。
  1、房屋装修补偿费为人民币:    (¥   )。
  2、有线电视、电话等补助费为人民币:     (¥   )。
  3、乙方承租办公、工厂、仓库建筑面积   平方米,按7元/平方米;经营性店面  平方米,按20元/平方米壹次计人民币:     (¥    )。
  4、根据经营者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登记的职工  人,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元/人、月,给予经营者和职工六个月补偿,计人民币:     (¥  )。
  5、根据经营者上年度月平均税后利润   元,一次性给予经营者六个月经济补偿,计人民币:     (¥    )。

  三、综合第一、二之款项,甲方应付给乙方人民币:   (¥    )。(详见补偿安置费用表)

  四、乙方应在   年  月  日搬迁完毕,并将原房屋及附属物完整地交给甲方拆除。甲方按《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给予乙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以区位房屋补偿价的10%即:   元/平方米,计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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