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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协议(示范文本)


  第四十条 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职权如下:
  (一)决定合伙人内部组成分工;
  (二)事务所部门设置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三)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及业务标准、程序;
  (四)拟订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决算及利润分配方案;

  (五)制定事务所的经营方针及工作规则;
  (六)决定重大资产购置及处理;
  (七)拟订对外重大合同、协议的签订草案;
  (八)拟订事务所增、减资草案;
  (九)拟订合伙人协议、事务所章程修改草案;
  (十)拟订分所的设立及与其他中介机构的联合,合并草案;
  (十一)业务报告出具的最终决定权。

  第四十一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指定副主任或其他委员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会议,无特殊原因,会议应当召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提议召开时,会议必须召开。召开管理委员会会议,通常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全体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主任或其他委员无故拒绝召集、参加会议时,五分之四以上委员可以召开会议。委员困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管理委员会应当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名。
  除业务报告的出具须经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以外,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须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二条 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是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合伙人管理委员会选举产生,任期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十三条 主任会计师的职责:
  (一)对外代表事务所行使授权范围内的职权;
  (二)主持召开合伙人会议、管理委员会会议;
  (三)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
  (四)提出内部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人选;
  (五)根据事务所内部财务管理规定行使财务审批权;
  (六)合伙人会议或管理委员会会议授权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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