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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卖方/出租方使用)

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卖方/出租方使用)



  说   明
  1、签订本合同前,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应该进一步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2、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为体现协议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3、对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甲方(中介公司):               ,中介公司资质证号:     。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
  经纪人:     ,经纪证号:     ; 经纪人:    ,经纪证号:     。
  乙方(卖方/出租方):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
  委托代理人姓名: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中介服务内容
  甲方为乙方提供【独家】【非独家】中介服务,期限为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甲方为乙方的房地产提供【出售】【租赁】的中介服务。
  甲方促成乙方与【购买】【租赁】其房地产的当事人签署【买卖】【租赁】合同后,乙方【需要】【不需要】甲方提供代理办理房地产【交易过户】【租赁登记】手续的中介服务。
  乙方【同意】【不同意】授权甲方代为【预约办理】【申请办理】           公证。
  乙方【同意】【不同意】将房地产的钥匙交由甲方代为保管以供查看之用。
  乙方【同意】【不同意】授权甲方将房地产的钥匙交予其他中介公司,以供查看之用。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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