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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寿险计划基本条款


  第十三条 货币及适用法律

  第十四条 除外责任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由于下列的任何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皆不在本合同保障范围以内,"本公司"不负任何给付责任。

  一、自本合同签发日起两年内(若曾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不论在任何精神状况下,被保险人自杀身亡,"本公司"只给付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予受益人;

  二、骚动、内乱或暴动;

  三、被保险人触犯刑法、拒捕或越狱以及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致死,"本公司"只给付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予受益人;

  四、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本公司"只给付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予其法定继承人;

  五、被保险人驾驶无照或法律禁止的机动交通工具及无照或酒后驾驶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被确诊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期间所患疾病;

  七、原子、核子和化学武器或装置、核游离辐射、核燃料或其燃烧后产生的废料所致辐射的污染。

  第十五条 索赔申请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生索赔申请时,投保人、受益人或其委托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之后,投保人、受益人或其委托人应尽快递交"本公司"要求的所赔文件。

  若发生身故利益索赔申请时,除有关法律、法规不允许外,"本公司"将保留进行验尸的权利,而所需费用由"本公司"支付。

  "灿烂人生"终身寿险计划基本利益保障条款

  本合同是一份缴费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二十五年或三十年的终身寿险计划,本合同提供的利益保障如下:

  第一条 身故利益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接到被保险人身故的证明,经"本公司"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保障责任范围以内,"本公司"将赔付身故赔偿金额及其"利息"予受益人。如身故发生在缴费期内,"本公司"还将从其身故之日起按日比例无息退还该年度未期满的的保险费予投保人。"本公司"对本合同的一切责任亦告终止。若缴费方式为一次性预付保险费,则"本公司"亦将退还"未到期保险费的现值"予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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