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保"后,本合同即失效,而"本公司"对本合同的一切责任亦告终止。
第九条 不可剥夺之权益
一、不可剥夺之权益的选择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本合同已具有"保证现金价值"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作出退保选择,"本公司"将根据本合同内的第八条"退保"条款的规定来处理。
二、自动不可剥夺之权益若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缴缴保险费,又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作出上述"不可剥夺之权益的选择","本公司"将自动采用下列"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方法处理本合同:
(1)无论以哪一种方式缴付保险费,如本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在扣除所欠缴的保险费、保险合同贷款及"贷款利息"后,仍足以缴付当时到期的保险费,"本公司"将自动贷款代为垫缴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2)若本合同当时所剩余的"保证现金价值",不足以垫缴当时到期的月缴保险费,本合同即失效,而"本公司"对本合同的一切责任亦告终止。但本合同内的第五条"恢复保险合同效力"条款,仍然适用。
第十条 保险合同贷款
若本合同已具有"保证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贷款,但该贷款的金额,不可超过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在扣除所欠缴的保险费、保险合同贷款和"贷款利息"的余额后的百分之七十。此外,每次贷款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一百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合同贷款"可随时全数或部分摊还本息。
若累积的贷款金额和"贷款利息"相等于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时,本合同即失效,而"本公司"对本合同的一切责任亦告终止。但本合同第五条"恢复保险合同效力"条款,仍然适用。
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权益的转让
在被保险人身故之前,本合同的一切未被转让他人的权益,为投保人独有。任何权益的转让均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及"本公司"批注后,方为有效。
上述任何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第十二条 告知义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申请投保本合同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如实说明,如有故意隐匿、遗漏或有不实的声明,而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不负任何给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