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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长效还本保险条款


  (五)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第七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亦不负责赔偿:

  (一)电机、电器(包括属于电器性质的乐器)和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弧花、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造成的本身的损毁;

  (二)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佣人员或同住人员或寄宿人盗窃保险财产而造成的损失;

  (三)堆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杆、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盗窃或抢劫所造成的损失;

  (四)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沉、建筑物出现裂缝、倒塌的损失;

  (五)保险财产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下遭受的盗窃损失;

  (六)因门窗未关致使保险财产遭受的盗窃损失;

  (七)在发生本条款第三条列明的保险事故时保险财产遭受的盗窃或抢劫损失。

  保险金额和保险储金

  第八条 本保险采取每份固定保险金额的方式办理投保;被保险人可根据投保时家庭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份数。

  第九条 保险储金按保险金额的3--5%,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缴清。

  第十条 无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是否发生保险事故,在保险合同终止时,保险储金均全额退还被保险人。

  第十一条 若保期不满3周年,被保险人中途要求退回储金,本公司按储金的一定比例收取工本费;保期不满1年收3%;满1年不满2年收2%,满2年不满3年收1%;3年以上免收。

  保险期限

  第十二条 从签发保险单次日零时起,被保险人只要不提取保险储金,本保险在10年内(含10年)有效,10年后可以续保。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公安部门证明和其他必要的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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