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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六条 「年龄计算和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可以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七条 「通讯地址变更」

  投保人、被保险人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时,本公司按最后通讯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八条 「索赔时效」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九条 「批注」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第二十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涉及诉讼时,约定以本合同签发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第二十一条 「名词释义」

  本条款所述"本公司"指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条款所述"利息"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储蓄存款二年定期年利率+2.0%计算。

  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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