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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装特许加盟合同


  第十二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须以"   (keaido)和   .   "品牌标识和甲方提供的店面门头的标准样式进行店面装修和陈设。
  2、乙方必须完全销售甲方供货商品,如需销售其他补充商品,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审批同意。
  3、乙方欲作有关"   "的产品、商标、商号对外广告时,要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审批同意,并使用获甲方同意的资料。
  4、乙方有权享受优先供货的权利。

  第十三条 商标的现有权和使用权

  1、所有带有表示"   (keaido)和   .   "或与"   (keaido)和   .   "有关的标记均属甲方所有,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注册甲方或与甲方有关企业的任何标记,亦不得使用甲方提供的标记于本合同之外的任何交易。
  2、乙方违反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除应按规定承担违反责任外,还应赔偿甲方因乙方违约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来自第三方的索赔)。
  3、所有带有"   (keaido)和   .   "商标、徽记的商品及物品均需从甲方进货,在加盟店使用时,必须事先征得甲方承认。
  4、乙方只可在加盟店或专柜内使用   商标、服务标志及表示这些标志的标签或招牌。
  5、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使用   商标及服务标志且必须按甲方提供之原样使用,不得自行对其进行任何改变。

  第十四条 合同解除及终止

  1、本合同期满时,双方未达成一致协议,则本合同期满自动终止。
  2、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一致同意提前终止本合同并达成一致书面协议,则本合同可依该协议提前终止。
  3、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单方提前解除本合同。
  1) 乙方仿冒,滥用   商标。
  2) 乙方因违法经营被政府部门下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或经营所需的其他证明时。
  3) 乙方违反本合同,侵犯甲方合法权益,破坏加盟体系。
  4)乙方未与甲方协商,不再履行约定的合作义务,单方面退出加盟。
  4、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   商标。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一个月内,乙方必须自行承担费用,拆除乙方原所有带有"   "的商号、标识、商标、服务标志等一切含甲方标识的装饰用具、店面装修、灯箱、宣传品等、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和对甲方的侵权,甲方有权索赔.
  5、如乙方在本合同期满自动终止或经甲乙双方协商提前终止后,按本条第4项的要求已经停止使用和拆除所有带有"   (keaido)"和"   .   "标识的物品后,乙方可要求将品牌授权使用保证金全额转为货款或在本合同原定合同期满后全额退还品牌授权使用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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