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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管理系统提供合同


  6、甲方在领受本合同项下的信息系统后,应严格遵守相关的知识产权及软件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在本合同所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本信息系统,任何被甲方用于未经授权的商业目的的复制行为所造成的违约或侵权责任由甲方承但。

  七、价格与付款方式

  1、本合同所规定的信息系统总价为:

  其中硬件系统价格为:

  软件系统价格为:

  集成价格为:

  2、项目增减

  如本项目进展过程中,甲乙双方依据本合同第()项条款规定对项目作出有任何变更或经双方同意的增减设备、系统功能变化或软件模块等,一方或双方将依据上述拟定价格为原则,商定具体变更后的价格。

  3、付款方式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

  硬件系统

  3.1 本合同签订后()天内,甲方一次性支付硬件系统价格的()%,计人民币(),作为预付款;

  3.2 硬件系统交付验收合格后()天内,甲方支付硬件系统价格()%,计人民币()元;

  3.3余款计人民币()元,在硬件系统正常运行()天后,由甲方向乙方全部付清。

  软件系统

  3.4 按附件()所列的软件开发或项目进行的里程碑阶段分期付款,在每个里程碑软件或项目交付验收合格后()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该里程碑软件或项目价格。

  3.5 余款人民币()元,在全部信息系统验收合格并正常运行()天后,由甲方向乙方全部付清。

  总集成

  3.6 集成款人民币()元,在合同所规定的全部信息系统验收合格并运行()天后,由甲方向乙方一次性全部支付。

  八、保密

  1、任何一方在本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或为履行本合同的需要,首次从对方所获得的、有关对方和或属于对方的商业秘密包括生产管理的方式方法与资料、产品技术资料、客户名单、销售渠道企业战略及其他被认为是商业秘密的信息,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2、任何一方为本项目需要,向对方透露有关资料或信息且认为是其商业秘密需要保密时,应事先予以注明。但不管有任何其它约定,乙方自主开发的属于乙方的软件源代码及其文档资料、系统设计书等为乙方的商业秘密,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透露给第三方。

  3、上述商业秘密信息,该获取方只能将该信息用于服务于本项目,而且只能由相应的工程技术人员使用;没有必要接触该类信息的人员,不得接触。

  4、获取对方商业秘密的一方,应当采取适当有效的方式保护所获取的商业秘密;除非由对方的书面许可,或该信息已被对方认为不再是商业秘密,或已在社会上公开,该所获取的商业秘密应当在()年内不得对外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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