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孵化合同书
孵化编号:()年第 号
杭州市上城区科技创业中心和公司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于 年月日在签订本合同,旨在共同遵守和约束。
第一条 协议各方
甲方:杭州市上城区科技创业中心,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是面向社会开展服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公益性科技事业法人机构。能独立享受并承担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是一家符合进驻科技创业中心条件,从事高科技领域研究、开发的有限责任公司,能独立享受并承担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乙方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从事《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规定范围内一种或一种以上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
2、企业的住所注册在上城区创业服务中心指定的孵化场地,孵化毕业后经营年限须在十年以上(含孵化期),并在上城区税务局进行税务登记;
3、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是在杭创业的科技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应占全体职工的30%以上。
第三条 孵化项目
经乙方申请,并经甲方审核,甲方同意对乙方 项目进行孵化。
第四条 甲方的职责及义务
1、指导或协助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验资等开业手续;
2、提供有关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信息;
3、帮助引进人才、管理人事档案、接纳组织关系;
4、帮助培训开发、管理、经营、生产等各类人才;
5、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科技项目的立项、报批和科技成果的评审、鉴定;
6、提供产品展销、展览、技术交流、技术贸易服务;
7、优惠提供办公用房及科研生产场地;
8、提供办公、生活及保安等方面的服务;
9、对乙方进行指导管理,组织实施每年度的考核。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