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

  (二) 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洒后驾驶机动车;
  (三) 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出的费用;
  (四) 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五) 战争、军事行为及动乱;
  (六) 核辐射、核污染;
  (七) 整容、麻醉、服用药物、注射;
  (八)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诈骗行为;
  (九)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

第五章 保险金额


  第八条 保险金额为每人每年人民币一万元。

第六章 保险期限


  第九条 保险期限按学生在校学习的学制(包括在校学习、生活、参加社会实践及寒暑假期间)确定,不足一年时按一年计算。保险期限自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并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办妥毕(肄、结)业高校手续之日的二十四时止。

第七章 保险费


  第十条 保险费为每人每年三十元(费率为3‰)。无论被保险人学制长短,保险费均应在投保时一次缴清。

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领和给付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病身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遇节假日顺延)通知本公司,否则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等项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本公司可在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

  第十二条 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时,须提交下列证件;
  (一) 保险单、被保险人名单及被保险人身份证;
  (二) 投保人所在学校及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三) 被保险人死亡,须提供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四)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份身体机能,应在治疗结束后,治疗没有结束的可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情况,由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残疾程度鉴定书,一次性结案;
  (五) 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文件或证明。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金由受益人领取。被保险人残疾时,保险金由被保险人领取或委托他人代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