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承担并履行在交易市场签署各种文件的责任和义务;
7.不得进行干扰或毁坏网络服务的活动(包括发布反动、淫秽内容、秘密截取侵占任何系统、制造病毒等);
8.原则上会员不得擅自超越交易市场所核准的业务范围在场外私下交易和结算;
9.会员在下列情况下,须在10日内向交易市场送交报告。
(1)企业重组、破产,企业法人、煤炭业务负责人发生变更;
(2)企业法定地址及营业场所变动;
(3)企业业务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4)交易市场或企业认为应该报送的其他情况。
10.本交易市场所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会员单位联络人和企业操作员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可明确一名业务负责人和一名企业操作员。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业务负责人和企业操作员必须在会员单位登记表中予以明确,并由法人出具委托书。
第十七条 会员单位企业操作员在进场交易前,必须经过培训,经考试合格,填具注册登记表,进行注册登记,取得交易市场所颁发的交易证书,方具有入市交易资格。
第十八条 会员单位所派企业操作员在市场进行的一切行为,应由该会员单位负完全责任。
第十九条 会员单位所派企业操作员若需变更,会员单位必须在十日内向交易市场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会员单位在市场注册登记的企业操作员,在该会员单位解除或变更其职务时便自动失效,但其在会员单位按规定的时间办理变更手续之前的一切行为,仍由会员单位完全负责。
第二十一条 会员单位的企业操作员应遵守市场章程及其它各项规则。
第二十二条 获准退出交易市场的会员,其企业操作员的注册登记自动失效。
第五章 仲裁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