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置换及补偿协议书
甲方:
乙方:
鉴于:
1、成都 集团公司(以下简称" ")在与四川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次重组过程中承担了巨大的现金及其他成本;
2、 年 月 日成都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国贸")、 、 签订的《股权置换协议书》;
3、 年 月 日成都国贸、 分别通过的《关于成都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置换的协议》;
为此,甲乙双方达成如下股份置换及补偿协议:
一、置换及补偿标的
1、乙方系 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流通股股份持有人,乙方在此同意以所持有的股 流通股股份以1:1的比例置换甲方所持有的
股成都国贸的股份;
2、甲、乙双方以1:1的比例相互置换股份后,乙方即以其持有成都国贸股份总数的 %的股份以 价格补偿给甲方;
3、乙方在用其持有的成都国贸的股份按 %的比例以 价格补偿给甲方时,出现不足1股的部分归乙方所有;
4、乙方置换的股份在被由甲方、成都国贸、 共同委托的代办机构(含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和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的代办机构,下同)确认,同时乙方签署了本协议书后,甲方、成都国贸、 共同委托的代办机构可按本协议第一条上述三款的置换、补偿比例和办法经计算后,自行向股份持有人开具证明乙方持有成都国贸股份的权属证明及办理乙方向甲方补偿50%股份的手续;
5、甲、乙双方相互置换股份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
6、股份置换后乙方持有股成都国贸股份,甲方持有 股 股份;
二、办理股权置换及补偿时,乙方应向代办机构出具或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或证明
乙方应按 年 月 日甲方、成都国贸、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银万国")四方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共同公告的要求、提交办理重新开户、股权置换、确认、补偿及转托管手续的有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非上述情形的或资料不完整或其他方有异议的,交由成都国贸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