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本次股权转让所涉费用(如印花税、过户费)由甲、乙方和丙方各承担 %;其余税、费由甲、乙、丙方依法各自承担。
第五条 违约责任
5.1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非因不可抗力或经双方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否则应承担对方为履行本合同义务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并赔偿经济损失。
5.2 如因不可抗力导致股权转让失败(无论首期或其余各期),甲、乙方应在收到款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定金和当期价款(如已支付)返还给丙方,本协议或分期协议终止执行;协议已履行完毕的部分,各方不予返还。
5.3 如因甲、乙方过错导致股权转让(无论首期或其余各期)失败,甲、乙方应向丙方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经济损失;具体计算方法为:赔偿金额=未过户的股权数额×l元/股。
5.4 如因丙方过错导致股权转让失败,丙方不得要求甲、乙方返还定金并应赔偿甲、乙方经济损失,具体计算方法为:赔偿金额=未过户的股权数额×l元/股。
5.5 如守约方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金额时,上述约定不妨碍守约方向违约方行使要求除赔偿违约金之外,补足其实际损失的权利。
第六条 股权的托管
6.1 在本协议签订的同时,甲、乙方向丙方书面承诺将首期转让的 万股股权之外的共计 万股股权,委托丙方或丙方指定的第三方管理,托管期限自本协认签署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6.2 托管期内,丙方的托管权限为除有限制的最后处置权以外的全部权限,包括但不限于收益权(含红利、送股和转赠股本等)表块权、提名权、提案权等。
6.3 托管期间,丙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约的有关规定,并不得使用于损害甲、乙方合法权益的行动中;如丙方违反前述托管使用权的规定和约定,甲、乙方有权提出终止股权托管,并要求丙方赔偿甲、乙方的直接经济损失。
6.4 托管股权数量依股权过户交割行为的实施而等额减少。
第七条 合同的效力
7.1 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7.2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7.3 本合同一式九份,协议各方各持三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