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丙方保证其拥有全权(包括一切必要的公司的内部授权)签订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2.2 本合同生效后即构成对丙方合法有效的约束;丙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全面、及时履行有关义务。
2.3 丙方保证其提供给甲、乙方的文件中未有对与本合同有关的重大事实的错误陈述、重大遗漏或重大误导。
2.4 如丙方的上述保证与事实不符或丙方违反上述保证给甲、乙方造成任何损失,丙方将按本协议第五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5 丙方保证将按本合同规定及时履行有关付款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股权过户方式
3.1 年 月 日前一次性过户转让 万股;
3.2 年 月 日前分批过户 万股,每批过户不少于 万股,具体过户时间由丙方确定,提前七个工作日通知甲、乙方,并另行签订每期股权转让的协议;
3.3 就每期过户的股权和每期支付的转让款,甲或乙方与丙方(或与质押银行)将按本协议确定的原则,分别签订每期股权转让的协议,以便各方履行;
3.4 如果丙方能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转让款,则甲、乙方按每股 元人民币转让全部 万股股权。
第四条 转让价款的支付
4.1 本次股权转让(分期转让)的总价款为人民币 万元。
4.2 本协议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丙方向甲、乙方汇出定金人民币 万元;其中:付给甲方 万元,乙方 万元。
4.3 在签订本协议的同时,甲、乙、丙方将签订首期转让的 万股的协议,并按本协议和首期转让协议的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和进行股权交割。
4.4 年 月 日前,丙方按每次交割过户股权数量支付
相应价款,甲、乙方切实保证丙方受让股权的过户后,丙方所支付的定金 万元冲减最后一期转让价款申的等额部分。
4.5 在各期股权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前,丙方汇入甲、乙方指定帐户的价款应首先用于偿还股权质押项下的贷款本金,直至股权质押项下贷款本金清偿完毕为止。
4.6 如果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在首期转让款和定金的基础上,补足全部转让款,则丙方只须支付总额为 万元的转让款,已支付的定金和 万股中多支付的每股 元人民币应冲抵等额的转让款。
4.7 甲、乙方在收到丙方文付的每期转让款后,应协助丙方办理股权过户的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