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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零售店特许加盟合同

  1、加盟店保证,如遇前条第一款情况,不再使用相同的或类似的,或容易引起混同的商标、服务标识、特定名称等营业象征和A公司经营技术资产,不发生有损于其它A公司加盟店利益及会造成营业混乱给总部带来麻烦的行为。
  2、当总部发现并通知了加盟店有前项所列的违约行为时,加盟店须立即终止该行为。

  第三十七条 物件的归还和债务清长
  1、不论任何理由,本合同终止时,加盟店均须放弃使用总部授予的物品使用权,并及时将物品归还总部。
  2、本合同终止时,除本合同特别规定者外,当事者双方均须及时结清所欠对方的一切债务。
  3、加盟店在本合同终上后,须及时清偿欠总部推荐的进货对象的债务。

  第三十八条 营业的让渡和承续
  1、加盟店未事先征得总部同意,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权利、店铺的营业及资产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第三者,不得将此用作担保和其它处置。
  2、如总部认为加盟店已不能再继续营业,或因明显的困难而有可能发生营业中断时,为保持加盟A公司连锁店的运营,总部可以临时接替营业。待总部确认加盟店可以重新经营后,应及时把营业权归还加盟店。
  上述总部接替经营期间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均归属加盟店,总部代行营业所产生的费用由加盟店负担。
  3、如加盟店希望出让或出租店铺时,总部有权优先接受店铺建筑或接替、承租。
  4、遇上款情况,总部和加盟店可以通过协商,规定让渡价格和租赁金。协商意向不能成立时,可用日本不动产研究所鉴定的让渡价格和租金作价交易,鉴定费用由加盟店负担。

  第三十九条 名义责任
  1、加盟店使用A公司的商号、商标、服务标识,因自己的经营而损害了第三者利益时,由加盟店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总部不承担名义责任。
  2、总部因加盟店的行为而被追索赔偿责任时,可要求加盟店负担被追索的赔偿金。

  第四十条 遇不可抗力的免责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均不向对方承诺因罢工等其它劳资纠纷和暴动,天灾人祸,行政机关的措施及其它超越合理控制限度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负担。

  第四十一条 保证
  1、加盟店为开业而从金融机构贷款形成的债务,如由总部提供保证或物质担保时,加盟店和总部必须另签债务担保合同。
  2、如遇上述情况,加盟店必须向总部提供物质担保。

  第四十二条 保证债务的消除
  不论任何理由,本合同终止时,如加盟店还负担着开业之初和此后用总部的保证或物质担保,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用于购置设备和充作其它费用或因新建、改建而发生贷款债务时,必须即时归还贷款,解除总部的债务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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