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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零售店特许加盟合同

  (8)发生加盟店店主死亡、法人解散、营业终止、与他人合并或其它对营业权产生影响的股东构成变更、剧烈的组织变动、企业管理层变动等情况,而使加盟店同总部间的经济信赖关系破裂。
  (9)向债权者出让全部或重要的部分财产,或把店铺财产用作让渡担保。
  (10)加盟店店主或加盟店代表受到拘留或其它刑律处罚。
  (11)加盟店店主或加盟店代表被宣告为禁业者或准禁业者。
  (12)加盟店退出A公司事业者或将营业委托他人,从全部经营或实际重要部分退出或放弃店铺经营超过10天以上。
  (13)加盟店店铺建筑丧失。
  (14)加盟店店铺建筑等使用权丧失。
  (15)法院、政令要求加盟店终止营业。
  (16)加盟店在签订本合同一年以后仍未开业。
  3、如总部发生以下各项中的任何一项事由,加盟店可对总部规定2周以上期限,以书面形式敦促总部确实停止该行为,履行规定的义务。如总部在规定期限内仍不履行规定义务,加盟店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拖欠第二十二条第3款规定的给加盟店的回扣金。
  (2)其它违反本合同或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4、发生如下各项中的任何一项事由,加盟店可不作预告单方面终止合同。
  (1)总部申请自己破产、特别清算、清算,或被法院宣布破产、特别清算和清算。
  (2)总部损害了加盟店名誉、信誉、或妨碍了加盟店的事业开展。
  (3)总部退出A公司特许连锁事业者的地位,或放弃该事业。
  (4)法令、政令规定总部废止连锁事业。
  (5)加盟店店铺建筑丧失。
  (6)加盟店店铺建筑使用权丧失。
  (7)法令、政令规定加盟店终止营业。

  第三十四条 协商解约、中途解约
  1、只要加盟店和总部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可随时终止本合同。此时总部收取一半的保证金,剩余一半在加盟店撤除所有表示A公司的招牌、物品和其它营业象征一年后归还。
  2、加盟店提前3个月通知总部解约,并付清了特许金、广告分担金和其它由总部代行负担的一切债务,同时明确放弃归还保证金的要求时,本合同在加盟店预告期满后便告终止。这里加盟店不能用保证金充抵代由总部负担的债务。
  3、有第三十三条第1、2款中的任何一款事由的加盟店,不能行使前项的解约权。

  第三十五条 招牌、商标等的撤除
  1、不论合同期满还是中途解约,本合同一旦终止,加盟店就失去了A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的使用权。
  2、在前项的场合,加盟店必须自行撤除A公司招牌,从建筑物和其它设备,用品上消除A公司商标、服务标志和特定名称等一切营业象征。
  3、如加盟店不主动撤除,总部或总部代理人可以自行进行撤除作业,并要求加盟店负担为之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第三十六条 禁止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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