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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零售店特许加盟合同

  4、前三款规定的总部和加盟店的守秘义务在本合同期满后仍然有效。
  5、总部按本合同规定提供给加盟店的经营技术手册和其文件文本归总部所有,出借给加盟店,加盟店须负责保存,合同终止后即刻归还总部。

  第三十条 禁止毁誉义务
  加盟店不得损害总部和A公司其他连锁店的声誉、信誉,不得妨碍总部和其它加盟店的业务。

  第三十一条 纠纷报告义务
  1、加盟店营运中发生诉讼、争诉或其它纠纷,须及时报告总部。
  2、如加盟店营运中发生纠纷,总部以维护A公司事业为目的,可随时指示加盟店付诸法院,或采取其它措施。加盟店应遵从总部决定。

  第三十二条 合同期限
  1、本合同的期限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算,店铺开业后满10年。合同期满前3个月,经总部同加盟店双方同意,可以更新合同。
  2、前款的合同更新,在本合同期满前经总部和加盟店同意,签订总部规定的特许连锁合同书后成立。更新合同为本合同期满终止后接续成立的新合同。但加盟店无须支付特许连锁合同书规定的加盟金,本合同的保证金可充作更新合同的保证金,此种情况下,加盟店不得要求总部归还保证金。

  第三十三条 合同的解除
  1、加盟店发生如下各项中的任何一项行为,总部可对加盟店规定期限,以书面形式劝告加盟店终止或改正其行为。超过指定期限仍无改善时,总部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加盟店没有忠实地实施总部为改善营业而提出的劝告指导。
  (2)加盟店按本合同规定向总部递交的营业报告书、决算书等其它文件不真实。
  (3)加盟店拖欠须交总部的特许金和预付金及其它债务。
  (4)加盟店拖欠总部推荐的进货单位及总部指导的对象的债务。
  (5)加盟店的其它违约行为或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2、加盟店发生以下各项中的任何一项行为,总部可不作预告而解除合同。
  (1)加盟店受到临时查封、临时处分、拍卖处分、滞纳税处分、破产、审查,特别清产核资等处分,使接受合同更新申请的总部同提出申请的加盟店之间的经济信赖关系破裂,或加盟店自己宣布破产、协议出卖或整顿店铺、特别清算与申请新企业。
  (2)债权者开始收理资产、负债的全面管理和整顿。
  (3)受到银行的拒绝受理汇票的处分。
  (4)加盟店未得到总部的事先书面同意而私自出让营业权。
  (5)加盟店未得到总部的事先书面同意而私自出让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设立担保权或对店铺进行其它处置。
  (6)加盟店向他人泄漏A公司的经营秘密,或让他人使用或向他人提供信息手册等资料。
  (7)加盟店损害了总部、A公司连锁店的名誉、信誉,妨碍了总部和其它加盟店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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