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食品零售店特许加盟合同

  1、加盟店要确实保养好店铺建筑、设备及其它供营业使用的一切物品,维护A公司形象。必须经常清洗、检查店铺建筑外观,养护内外装饰和其它用品,使之保持清洁和完备状态。
  2、加盟店如不能充分做好前项规定的保养工作,且在受到总部相关警告后的5日之内仍不见改善,总部可委托第三者做保养事务,所需费用由加盟店负担。
  3、加盟店同意,在总部认为有必要时,总部人员可随时进入店铺建筑、停车车场,检查店铺、设备的保养状况。

  第二十五条 帐簿等的制作
  1、为使加盟店和总部双方准确把握加盟店的经营状况,加盟店要按总部指定的格式制作和保留以下文本:
  (1)传票。
  (2)营业报告书(每天制作)。
  2、加盟店每周向总部递交一次一周的每日营业报告书。
  3、总部和总部任命的注册会计师可随时在营业时间,调查第一项所列的帐簿,加盟店应主动向总部提供传票等文件,协助调查。

  第二十六条 盘点
  1、加盟店要定期进行库存、销售款、收到支票、汇票及消耗品的盘点清查,准确把握经营状况,及时报告总部。
  2、如总部认为加盟店盘库存结果、检查报告书和营业报告书不准确,要随时通告加盟店,并提出改正劝告。
  3、如遇前项情况,总部可以同加盟店一起共同进行盘点作业,以保证结果的准确性。

  第二十七条 决算文本
  1、加盟店应在总部指定的注册会计师的指导下制作税法要求的会计年度决算申报书。
  2、加盟店在每年向税务署等官厅递交税法要求的最终申报书及其附件时,应同时一并递交总部。修改最终申报书时也同样。加盟店收到税务署要求更改或确认事业收入的修改通告后也必须将通告同时递交总部。
  3、加盟店的最终申报书及决算书与按营业报告书为依据制作的决算书之间发生不一致时,加盟店应以营业报告书为准,修改决算书,如因此而损害了总部应得利益,则须作出合理赔偿。

  第二十八条 专心营业义务
  1、加盟店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必须全力以赴提高该店的营业成绩。
  2、除非得到总部书面同意,加盟店不得从事其它营业。
  3、加盟店须严守总部指定的营业日、营业时间从事经营。
  营业日为周7天制,无休息日。开店时间为上午7点以前,闭店时间为下午11点以后。每天营业时间应在16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婚、丧、葬祭日及类似特别祭日可休息。

  第二十九条 守密义务
  1、除法律规定必须公开的以外,总部不得向第三者展示加盟店递交的营业报告书及其它有关资料和有损于加盟店利益的情报。
  2、加盟店不得向第三者泄露总部按本合同规定提供给加盟店的经营技术资产秘密及有损总部利益的情报。
  3、加盟店有责任保证其职工不同第三者泄漏前项秘密。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